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違反運
動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案件
之裁罰有客觀基準可資參考,以符合比例原則,並建立執法公平性,
特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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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管機關處理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案件,其裁罰
基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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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二點附表所定第二次以後違反者,指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
二項規定販售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裁
罰後,同一行為人再被任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獲違規販售
,且該票號之票券未經裁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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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第二點附表規定基準裁處,經審酌下列事由,認有過輕或過重情形
者,得在法定處罰金額額度內,加重或減輕處罰,並敘明加重或減輕
之理由:
(一)違規行為應受責難程度。
(二)對保障民眾觀賞運動賽事或活動之權益,確保運動賽事或活動
票券正常流通、健全產業發展等事項所生影響。
(三)因違規行為所獲之利益。
(四)受處罰者之資力。
〔立法理由〕 檢舉人於檢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案件時,應敘明各款
所定事項,說明如下:
一、檢舉人應敘明其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以利後續調查及核發檢舉獎
金等相關事宜聯繫之用,爰於第一款明定。
二、檢舉人於何處得知有疑似違規案件,應予敘明,包括於網站、電商平
臺、社群網站、通訊軟體或於實體地點,並應提供佐證資料,以利調
查,爰於第二款明定。
三、為利調查,檢舉違規案件時,應敘明係何運動賽事或活動、何時間舉
辦、何地點舉辦、位置區域名稱、座位號碼(入場序號、票券編號或
票券流水號)、票面金額及被檢舉人之售價,爰於第三款明定之,並
說明如下:
(一)所定座位號碼(入場序號、票券編號或票券流水號)一節,係
考量檢舉案件若僅提供位置區域,因同區可能有多張票券,容
易有重複處罰之虞,故檢舉案件須提供座位號碼或入場序號或
票券編號或票券流水號,始能有特定相對人,另因運動賽事或
活動多樣性,部分區域可能採開放式入場,恐無座位號碼可供
比對,故檢舉人於檢舉時,得就座位號碼、入場序號、票券編
號、票券流水號擇一提供。
(二)檢舉人須提供票面金額及被檢舉人販售價格部分,係為確認被
檢舉人有加價販售或將無票面金額票券(包括公關票等票面金
額不明確、票面金額為零元票券)、全面或部分免費入場之免
費票券定價販售之行為。至加價販售部分,如屬實際支出合理
必要之手續費、郵費等費用,則非屬本條例規範之加價販售行
為,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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