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任用退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所稱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係指曾受國防部核准之軍事學校各班隊
畢業,具有少尉以上之軍職經歷,未經任官或任官後退伍之女性軍訓教官
而言。

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必須參加甄試與訓練經考核合格方得任用。

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必須具有軍公教人員二人之保證,其保證書格式如附
表。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實施辦法已於一百零二年四月十日廢
    止,另目前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均已於八十三年八
    月一日退休,亦未進用是類人員,本條已無適用餘地,爰予刪除。

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於服務期間,得比照現役軍訓教官辦理晉升,比照階
級支薪,惟除大專院校主任教官(含暫代)得晉升上校階級支薪以外,其
餘大專院校非主任教官及高級中等學校主任教官等之晉升,均限於比照中
校以下。

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之任用、待遇、職責與考績,概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有軍籍女性軍訓教官之規定辦理。

現任公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年滿四十五歲,或因身
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者,應即辦理退休;其退休給與,依其服務年資,比
照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辦理。
已退職之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而合於前項退休之規定者,得依本辦法改
辦退休。
第一項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揭示平等與不歧視之規定,爰將第一項
    所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修正為「身心障礙」。又所定身心障礙
    ,非僅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併予敘明
    。
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一百條第二項規定,自一百零七
    年七月一日起,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不再適用,爰將第一項「學校
    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並
    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四、配合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之施行日期,爰增訂第三項,
    明定第一項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未修正,並移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三項另定施行日期,增訂第二項,明定本辦
    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