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任用退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教育部臺教學(一)字第1070215378B號令修正發布 第7條、第8條;刪除第4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軍訓

立法總說明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任用退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係於六十二年七月六日訂定發布,並於六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施
行。依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Ri 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第五條意旨,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
障礙之歧視,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於
任何原因之歧視。另為促進平等與消除歧視,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步驟
,以確保提供合理之對待。為配合該公約之實施,我國於一百零三年八月
二十日制定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並自同年十二月三日起施行
。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及配合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
條例之制定公布,爰修正本辦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其修正要點如
下: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均已退休,亦未進用是類人員
    ,爰刪除免除職務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修正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意涵之文字,並修正退休給與之比照規
    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明定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八條)

法規異動

修正

現任公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年滿四十五歲,或因身
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者,應即辦理退休;其退休給與,依其服務年資,比
照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辦理。
已退職之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而合於前項退休之規定者,得依本辦法改
辦退休。
第一項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揭示平等與不歧視之規定,爰將第一項
    所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修正為「身心障礙」。又所定身心障礙
    ,非僅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併予敘明
    。
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一百條第二項規定,自一百零七
    年七月一日起,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不再適用,爰將第一項「學校
    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並
    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四、配合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之施行日期,爰增訂第三項,
    明定第一項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未修正,並移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三項另定施行日期,增訂第二項,明定本辦
    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實施辦法已於一百零二年四月十日廢
    止,另目前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均已於八十三年八
    月一日退休,亦未進用是類人員,本條已無適用餘地,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