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任公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年滿四十五歲,或因身
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者,應即辦理退休;其退休給與,依其服務年資,比
照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辦理。
已退職之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而合於前項退休之規定者,得依本辦法改
辦退休。
第一項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揭示平等與不歧視之規定,爰將第一項
所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修正為「身心障礙」。又所定身心障礙
,非僅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併予敘明
。
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一百條第二項規定,自一百零七
年七月一日起,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不再適用,爰將第一項「學校
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並
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四、配合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之施行日期,爰增訂第三項,
明定第一項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未修正,並移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三項另定施行日期,增訂第二項,明定本辦
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