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條文關聯

學生申評會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開會作成評議決定書。對於
輔導轉學、休學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並應於該申訴評議決定書,附記如
不服本申訴決定,得於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本
部提出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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