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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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制定依據

1. 教育基本法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現行法規)
  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
  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
  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第八條第二項之修正,第十五條規範之救濟範圍自納入學生受
  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2. 高級中學法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高級中學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以保障學生權益;其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