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學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係指國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或經本部核准立案(含原台灣省教育廳核准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
職業學校及高級中學進修學校、職業學校進修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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