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條文關聯

學校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學生申評
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由校長遴聘學校行
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法律、心理或輔學者專家組成之
,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學生申評會,由校長召集,委員產生後應於第一次開會時互選一人擔任主
席,主持會議。
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評會之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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