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師資培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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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配合師資培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辦理師
資職前教育課程,為激勵現職護理教師完成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增進
教學與輔導知能,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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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對象:
符合師資培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現職護理
教師,參加本部核准開辦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經錄取就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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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補助額度以每人修畢教育學程所需學分費之百分之六十為上限;
但其申請補助之學分須取得合格成績後,方予列計。
(二)每人補助以一次為限,已獲得其他學校、機關補助者,原則上不
得重複申請。但其他補助經費之總額度低於前款補助者,得申請
補助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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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及作業方式:
(一)申請時間:補助申請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提出。
(二)申請程序:
1.申請人應於完成教育學程取得合格成績後,依申請表【word原
檔】(如附表)檢附成績單或學分證明、繳費收據(以上為正
本)、護理教師證書影本(須由服務學校查驗與正本相符,並
於影本上證明)及補助款入帳存摺封面影本。
2.經服務學校函請隸屬權責單位(大專院校為本部軍訓處,高中
職校分別為本部中部辦公室及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初審後向本
部提出申請。
(三)各權責單位得自行訂定審查收件期限,完成審查後,編列名冊,
並整理已黏貼之證明文件等資料不超過申請表(A4)紙張大小,
限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函送本部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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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請撥與核銷:
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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