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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部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台(86)軍字第八六一二一六七三號
    函辦理。

二、作業編組:
  (一)臺灣省軍訓室:負責軍訓室所屬人員。
  (二)臺北市軍訓室:負責原所屬各公立高中職校及臺北市各公立大專
        院校。
  (三)高雄市軍訓室:負責原所屬各公立高中職校及高雄市各公立大專
        院校。
  (四)縣市聯絡處:負責縣、市轄區內所屬公立大專院校及公立高中職
        等校。

三、作業時間:
  (一)各校每月七日前將現職人員應繳之基金費用(包含自繳三十五%
        及政府提撥六十五%)隨「公務人員繳納基金費用清單(整月、
        軍職人員專用)」「退撫基金費用存款單」一併繳至省市軍訓室
        或各縣市聯絡處。
  (二)省市軍訓處及各縣市聯絡處於每月十五日前,將各校所繳之費用
        彙整後,再繳交至退撫基金會所委託代收支金融機構(臺灣銀行
        、第一商業銀行、中國農民銀行、臺灣省合作金庫)在各地之分
        支機構。

四、一般規定:
  (一)各公立學校教官室應向所屬學校申領八十七年度軍訓教官退撫基
        金政府提撥部分(自八十六年七月份以後至申領當月為止),並
        配合當月份自繳(三十五%)部分一併繳交至所屬軍訓室及各縣
        市聯絡處,爾後則按月申領配合當月自繳部分繳交。
  (二)省立政府教育機廳局編制內之軍訓教官,其八十七年度退撫基金
        政府提撥部分應由省市政府教育廳局支應,請省市軍訓室向省市
        政府教廳局申領八十七年度軍訓教官退撫基金政府提撥部分(自
        八十六年七月份以後至申領當月為止),並配合當月份自繳(三
        十五%)部分一併繳交,爾後則按月申領配合當月自繳部分繳交
        。
  (三)公立學校軍訓教官其退輔基金政府提撥部分繳交方式及使用表格
        均依現行自繳(三十五%)作業方式辦理。

五、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另文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