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一條所稱轉任,指教師離職後重新接受聘約者。
一、明定本條例第十一條所稱轉任之意義。 二、教師因退休、辭職、資遣、介聘至他校服務、解聘或不續聘等原因離 職後重新接受聘約者,均屬本條例第十一條所稱之轉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