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十一條所稱轉任,指教師離職後重新接受聘約者。
〔立法理由〕
一、明定本條例第十一條所稱轉任之意義。
二、教師因退休、辭職、資遣、介聘至他校服務、解聘或不續聘等原因離
    職後重新接受聘約者,均屬本條例第十一條所稱之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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