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條文關聯

教授、副教授無請求延長服務之權利。
〔立法理由〕
一、參酌公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處理要點第三點
    規定:「教授、副教授已達應即退休齡,在教學、研究上有優異表現
    著有學術聲望,符合第四點規定條件而有繼續服務之意願者,得由服
    務學校主動提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准予延長服務,當事人不
    得自行要求延長服務。」訂定。
二、考量係學校基於教學需要,而辦理延長服務案件,爰當事人不得自行
    要求延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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