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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學校辦理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應於其年滿六十五歲前或每次延長 服務期間屆滿前,提經教評會審議通過。
〔立法理由〕
明定學校審核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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