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條文關聯

教授、副教授於延長服務期間,不得留職停薪或休假進修、研究。
〔立法理由〕
一、明定教授、副教授於延長服務期間,不得留職停薪或休假進修、研究
    。
二、為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教授、副教授經學校基於教
    學需要得繼續服務之規定,並參酌公立科以上學校辦理教授副教授延
    長服務案件處理要點第五點規定:「教授、副教授於延長服務期間,
    不得留職停薪或休假研究。」訂定。
三、考量延長服務制度之設計,係基於學校之教學需要,教師如留職停薪
    或休假進修、研究,學校將無從借重其專長從事教學工作,爰規定教
    授、副教授於延長服務期間,不得留職停薪或休假進修、研究。又本
    條所定「休假進修、研究」係指各校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四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自訂之校內規範,核准教師休假而從事學術性之進
    修、研究。
四、另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所訂「全時進修、研究」、
    「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及「公餘進修、研究」均係基於服務學
    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因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
    師於一定期間內參加進修、研究,尚符合教師延長服務意旨,爰無須
    限制教師於延長服務期間不得從事前開帶職帶薪進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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