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條文關聯

校長於延長服務期間辦理退休者,其退休之生效日期如下:
一、任期屆滿者,為任期屆滿之次日。
二、經主管機關同意於聘期中辦理辭職者,為辭職生效日。
〔立法理由〕
一、明定校長延長服務後之退休生效日。
二、查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得任職至任
    期屆滿為止;其任期屆滿而獲續聘者,得繼續服務至任期屆滿。但不
    得逾七十歲。為使校長逾六十五歲而獲續聘之延長服務迄日明確,爰
    於本條規範校長延長服務後之退休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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