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兼辦政風業務人員遴選及管理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五條規
    定,使未設置政風人員之所屬機關、學校之政風工作得以順利推展,
    及因應本部工作實際需要,由該機關、學校遴選適當人員兼辦政風業
    務,期有效端正政風,促進廉能政治,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對象:
    本部所屬未設置專責政風人員之機關及學校。

三、基本條件:
    兼辦政風業務之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品德端正、操守廉潔。
  (二)工作熱忱、勇於任事。
  (三)反應機敏、敬業合群。

四、實施程序:
  (一)由機關、學校首長就其機關、學校之績優人員中遴選具備前點條
        件之適當人員一人兼辦政風業務,必要時得增派一人協助辦理。
        但辦理採購營繕工程業務之承辦人員及主管不得兼辦之。
  (二)機關、學校應將依前款規定遴選之兼辦人員名冊於每年一月十五
        日前陳報本部,異動時應隨時陳報。
  (三)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有不適任情事者,各機關、學校首長得予更
        換,並將更換後之兼任人員名冊報本部。

五、辦理事項:
    各機關、學校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應承機關、學校首長之命及上級政風
    單位之指導,辦理下列事項:
  (一)政風法令宣導。
  (二)協助推動反貪宣導作為。
  (三)協助辦理本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請
        託關說、贈受財務、飲宴應酬)知會事項。
  (四)協助辦理公務機密維護、安全維護有關事項。
  (五)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六)機關、學校安全及政風狀況之掌握及通報。
  (七)協助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相關業務。
  (八)機關、學校首長或上級政風單位臨時交辦預防貪瀆事項。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六、工作訓練:
    為增進兼辦政風工作業務人員之工作觀念及知能,本部得辦理各項政
    風工作業務講習或專業訓練;每年至少辦理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講習、
    訓練或座談會ㄧ次。

七、工作考核:
    為有效推動政風工作執行成果,本部每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所屬機關
    、學校政風工作成果考核、績效評比及獎懲:
  (一)定期考核:機關、學校於年度內均未發生貪瀆不法及影響公務機
        密維護、安全維護事件,或能主動發掘政風案件,認真執行工作
        者,由本部政風處統一檢討並簽奉部長核示後,函請該機關、學
        校依權責辦理獎勵。
  (二)個案獎勵:政風業務兼辦人員主動發掘單位弊端,或事先防制單
        位貪瀆不法及影響安全事件於未然者,專案辦理獎勵。
  (三)懲處:政風業務兼辦人員涉貪瀆不法或品德、言行不檢,經查證
        屬實者,除視情節依相關法令規定懲處外,該機關、學校首長應
        即調整更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