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五條規
定,使未設置政風人員之所屬機關、學校之政風工作得以順利推展,
及因應本部工作實際需要,由該機關、學校遴選適當人員兼辦政風業
務,期有效端正政風,促進廉能政治,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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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對象:
本部所屬未設置專責政風人員之機關及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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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條件:
兼辦政風業務之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品德端正、操守廉潔。
(二)工作熱忱、勇於任事。
(三)反應機敏、敬業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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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程序:
(一)由機關、學校首長就其機關、學校之績優人員中遴選具備前點條
件之適當人員一人兼辦政風業務,必要時得增派一人協助辦理。
但辦理採購營繕工程業務之承辦人員及主管不得兼辦之。
(二)機關、學校應將依前款規定遴選之兼辦人員名冊於每年一月十五
日前陳報本部,異動時應隨時陳報。
(三)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有不適任情事者,各機關、學校首長得予更
換,並將更換後之兼任人員名冊報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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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理事項:
各機關、學校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應承機關、學校首長之命及上級政風
單位之指導,辦理下列事項:
(一)政風法令宣導。
(二)協助推動反貪宣導作為。
(三)協助辦理本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請
託關說、贈受財務、飲宴應酬)知會事項。
(四)協助辦理公務機密維護、安全維護有關事項。
(五)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六)機關、學校安全及政風狀況之掌握及通報。
(七)協助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相關業務。
(八)機關、學校首長或上級政風單位臨時交辦預防貪瀆事項。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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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作訓練:
為增進兼辦政風工作業務人員之工作觀念及知能,本部得辦理各項政
風工作業務講習或專業訓練;每年至少辦理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講習、
訓練或座談會ㄧ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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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作考核:
為有效推動政風工作執行成果,本部每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所屬機關
、學校政風工作成果考核、績效評比及獎懲:
(一)定期考核:機關、學校於年度內均未發生貪瀆不法及影響公務機
密維護、安全維護事件,或能主動發掘政風案件,認真執行工作
者,由本部政風處統一檢討並簽奉部長核示後,函請該機關、學
校依權責辦理獎勵。
(二)個案獎勵:政風業務兼辦人員主動發掘單位弊端,或事先防制單
位貪瀆不法及影響安全事件於未然者,專案辦理獎勵。
(三)懲處:政風業務兼辦人員涉貪瀆不法或品德、言行不檢,經查證
屬實者,除視情節依相關法令規定懲處外,該機關、學校首長應
即調整更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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