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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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兼辦政風業務人員遴選及管理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制定依據

1.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現行法規)
  各機關政風機構之設置,依各該機關之層級、業務屬性、組織編制及政
  風業務需求等因素定之;其設置標準,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
  各機關未達設置政風機構之標準者,政風業務得置專責政風人員辦理,
  其職稱為政風員,視同政風機構。
  前項未置專責政風人員者,政風業務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委託各該機關
  就本機關內遴薦適當人員,循政風系統指派兼任或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