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教育部部長指派教育部次長一人
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由法務部部長指派法
務部次長一人兼任之。
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三十一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
委員由教育部就司法院、行政院所屬機關推薦之行政機關代表、專家學者
、民間團體、實務工作者及其他關心矯正教育人員遴派(聘)兼之;其中
專家學者,以教育、心理、輔導、社會、法律、犯罪、矯治等領域為限;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但機關代表及民間團體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現行第二項之機關代表僅法務部及教育部,為配合一百零六年五月十
    八日「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六次會議,討論事項第
    九案:評估少年輔育院全面改制為少年矯正學校,決議「調整矯正教
    育指導委員會結構,納入司法院、衛生福利部、勞動部等機關及民間
    代表,並落實矯正教育內容及教材研究等功能」,爰就委員組成部分
    ,納入司法院、行政院所屬機關推薦之行政機關代表,其中行政院所
    屬機關推薦代表以法務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及教育部為主。目前
    本委員會委員聘任流程為教育部函請法務部推薦名單後,由教育部遴
    派(聘)兼之,爰刪除法務部部長遴派(聘)兼之規定。另為使委員
    組成符合性別比例,爰增訂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
    之一。
三、為落實委員協助推動矯正教育相關工作,並落實委員會督導功能,將
    第三項委員聘期修正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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