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
〔立法理由〕
依改制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局給字第0九三00六
二八六四號函意旨,以兼職費及出席費之支給規定、支給要件、數額標準
均不相同,各機關兼任委員如合於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或中央政府各
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之支給要件,即可逕依相關規定支給,爰
刪除但書有關支給兼職酬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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