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
依改制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局給字第0九三00六 二八六四號函意旨,以兼職費及出席費之支給規定、支給要件、數額標準 均不相同,各機關兼任委員如合於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或中央政府各 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之支給要件,即可逕依相關規定支給,爰 刪除但書有關支給兼職酬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