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省(市)及航業調查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條文關聯

調查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得置副處長一
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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