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署得借調實任司法官擔任署長、副署長、分署長、主任行政執行官、
  行政執行官職務。其借調應報請司法院或法務部同意後行之。
  實任司法官轉任本署署長、副署長、分署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
  行官者,其年資及待遇均依相當職位之司法官規定列計;其達司法行政
  人員屆齡退休三個月前,應予轉任司法官職務。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