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少年矯正學校為落實公平、公正及客觀之假釋審查,特依少年矯正學
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三十三條之一規定,設少年矯正學校假釋審
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假釋審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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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假釋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除校長、訓導主任及輔導主任為
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少年矯正學校就心理、教育、社會、法律、
犯罪、監獄學等學者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中,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者遴選之:
(一)身心健康。
(二)品行端正,無犯罪前科紀錄。
(三)有參與假釋審查工作之熱忱。
前項非當然委員經遴選後,少年矯正學校應詳填「假釋審查委員會非
當然委員聘任名冊」(如附件),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延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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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假釋審查委員會非當然委員任期六月,期滿得續聘。非當然委員經聘
任後,發現有不符前點第一項各款所列條件或因其他事由致不宜擔任
委員者,少年矯正學校得隨時報請法務部核准後解聘,另行遴選適當
人士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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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假釋審查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所需工作人員就機關員額內派兼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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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假釋審查委員會議每月至少舉行一次為原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
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於會前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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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假釋審查委員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對學生假釋
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方式,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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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假釋審查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當然委員得依規定支領交
通費,費用由少年矯正學校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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