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罰法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法務部為順利推動行政罰法,並解決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於適用時可能
    遭遇之各種疑義,特成立法務部行政罰法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部長指定次長一人兼任之,置委員十三至十
    九人,除召集人、本部首席參事及業務主管法律事務司司長為當然委
    員外,其餘委員就行政罰法及相關行政法領域有研究之學者專家、實
    務人士或就本部相關業務同仁聘任或派兼之。

三、本小組委員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
    本職異動時,應予解聘。
    本小組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聘期至原委員聘期屆滿之日
    止。

四、本小組會議,視業務推動需要不定期召開,並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
    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幕僚業務由法律事務司人員辦理之。

六、本小組必要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代表出(列
    )席。

七、本小組召集人、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經費項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