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人權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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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行政院人權保障政策,落實本部主管
    之人權保障業務,促進民間參與監督及實踐過程透明化,特設置法務
    部人權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之聯繫窗口。
  (二)本部人權保障議題之蒐集及擬議。
  (三)本部人權保障業務之協調及督導。
  (四)本部人權保障宣導之整合及分工。
  (五)其他人權保障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一人為執行秘書,由本部法
    制司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部長就本部相關單位主管、矯正署署長
    、廉政署署長及專家學者派(聘)任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
    三分之一;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原則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如無提案
    亦得延至次會期合併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
    故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能召集及
    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委員任期屆滿得續派(聘)任之,任期內出缺
    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代表出(列
    )席提供諮詢或報告。

七、本小組幕僚業務由本部法制司辦理,其所需工作人員,由部長指派兼
    任之。

八、本小組委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