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人權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法務部部人權字第10102100010號函修正發布第 3點 、第4點、第7點,並自101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組織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一人為執行秘書,由本部法
    制司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部長就本部相關單位主管、矯正署署長
    、廉政署署長及專家學者派(聘)任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
    三分之一;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原則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如無提案
    亦得延至次會期合併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
    故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能召集及
    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七、本小組幕僚業務由本部法制司辦理,其所需工作人員,由部長指派兼
    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