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一人為執行秘書,由本部法
制司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部長就本部相關單位主管、矯正署署長
、廉政署署長及專家學者派(聘)任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
三分之一;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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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原則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如無提案
亦得延至次會期合併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
故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能召集及
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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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幕僚業務由本部法制司辦理,其所需工作人員,由部長指派兼
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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