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檔案鑑定設置小組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所有條文

一、為辦理檔案保存價值定,提升檔案管理效能,特依檔案保存價值鑑定
    規範第三點第一項規定,設檔案鑑定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
    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刪除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一詞,避免重覆敘述。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典獄長兼任;其餘小組成員由本監各科室
    主管及總務科檔案室檔案管理人員兼任。
〔立法理由〕
一、為因應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機關改制,修正「副所長」一詞為「副
    典獄長」。
二、「本所」修正為「本監」。

三、本小組遇有下列情形時,應由召集人召開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會議:
    (一)修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者。
    (二)檔案銷毀、移轉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
    (三)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
    (四)受贈、受託保管或收購私人或團體所有珍貴文書認有必要者。

四、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事項應有出
    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五、本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六、本小組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上級主管機關人員列席會議指導。

七、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監人員及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出
    席費。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