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檔案鑑定設置小組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10月4日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泰源監總字第11201007800 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2點,並自112年9月15日生效(原名稱:法務 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檔案鑑定小組設置要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組織

立法總說明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檔案鑑定小組設置要點,為配合一百十二年
九月十五日機關改制,爰修正本要點名稱,並擬具本要點修正案,其修正
重點如下:
一、配合法務部「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改制為「法務部矯正署
    泰源監獄」之法規修正作業,修正爰引之法規名稱。
二、為避免重覆用語,刪除相同用詞。(修正規定第一點)
三、配合機關改制修正相關用語。(修正規定第二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為辦理檔案保存價值定,提升檔案管理效能,特依檔案保存價值鑑定
    規範第三點第一項規定,設檔案鑑定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
    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刪除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一詞,避免重覆敘述。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典獄長兼任;其餘小組成員由本監各科室
    主管及總務科檔案室檔案管理人員兼任。
〔立法理由〕
一、為因應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機關改制,修正「副所長」一詞為「副
    典獄長」。
二、「本所」修正為「本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