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檔案鑑定小組設置要點,為配合一百十二年 九月十五日機關改制,爰修正本要點名稱,並擬具本要點修正案,其修正 重點如下: 一、配合法務部「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改制為「法務部矯正署 泰源監獄」之法規修正作業,修正爰引之法規名稱。 二、為避免重覆用語,刪除相同用詞。(修正規定第一點) 三、配合機關改制修正相關用語。(修正規定第二點)
一、為辦理檔案保存價值定,提升檔案管理效能,特依檔案保存價值鑑定 規範第三點第一項規定,設檔案鑑定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 定本要點。
刪除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一詞,避免重覆敘述。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典獄長兼任;其餘小組成員由本監各科室 主管及總務科檔案室檔案管理人員兼任。
一、為因應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機關改制,修正「副所長」一詞為「副 典獄長」。 二、「本所」修正為「本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