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設置要點第八點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一、本要點訂定之依據。
二、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設置要點第八點規定:「前點所定督導小組及
    地區安全防護工作執行會報之與會成員、各級會報秘書單位及相關工
    作事項,另以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作業要點規範之。」爰據以訂定
    本要點。

二、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督導小組(以下簡稱督導小組),由法務部調
    查局綜理秘書業務;地區安全防護工作執行會報(以下簡稱地區會報
    ),由各地區法務部調查局所屬調查處(站)綜理秘書業務。
〔立法理由〕
規範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督導小組及地區安全防護工作執行會報之秘書
單位。

三、督導小組與會成員係指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廉政署、國防部政治作
    戰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海洋委員
    會海巡署之副首長,及所屬機關業務主管。
〔立法理由〕
規範督導小組與會成員。

四、地區會報之各地區與會成員如下:
    (一)機關安全防護體系:
          1.調查處(站)主管。
          2.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一級政風機構主管。
          3.重要國家關鍵基礎設施政風機構主管。
    (二)軍中安全防護體系:
          1.各軍種司令(指揮)部及軍團級單位之政戰主管。
          2.軍事安全總隊所屬工作站主任。
          3.憲兵隊隊長。
    (三)社會安全防護體系:
          1.警察局局長、專業警察機關主管。
          2.移民署各區事務大隊所屬專勤隊隊長、國境事務大隊所屬機
            場、港口隊隊長。
          3.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所屬各分署查緝隊、岸巡隊、海巡隊隊長
            。
〔立法理由〕
依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設置要點第七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地區會報由
機關、軍中、社會安全防護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單位)首長組成,爰以
機關、軍中、社會安全防護體系分別規定地區會報與會成員。

五、督導小組工作事項如下:
    (一)協調、規劃、推動及執行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指(裁)示及
          決議事項,並指導地區會報落實辦理。
    (二)處理需機關、軍中、社會安全防護體系協調配合之事項,涉及
          體系外之其他機關事項,提交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討論。
    (三)規劃、指導地區會報發掘機密維護、安全維護之相關狀況。
    (四)規劃、推動機密及安全維護教育工作。
    (五)於國家重要慶典、中央及地方重要公職人員選舉、重大演訓等
          重點期間,協調辦理強化安全防護作為及相關(督)參訪事項
          。
    (六)定期檢討機關、軍中、社會安全防護體系工作成效及策進,並
          規劃推動安全防護工作興革事項。
    (七)辦理機關、軍中、社會安全防護體系所屬績優單位、人員獎勵
          事項。
〔立法理由〕
明列督導小組工作事項。

六、地區會報工作事項如下:
    (一)辦理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及督導小組會議指(裁)示及決議
          事項。
    (二)提報各地區機關、軍中、社會安全防護體系協調配合、相互支
          援及興革建議事項。
    (三)辦理涉及地區機密維護、安全維護狀況之通報、防處事項。
    (四)辦理機密及安全維護教育工作。
    (五)定期檢討各地區安全防護工作執行成效及策進。
    (六)辦理工作經驗交流、議題研討。
    (七)地區會報應作成紀錄,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1.紀錄應送法務部調查局備查。
          2.決議事項涉及全國性者,應經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核定後
            辦理。
          3.決議事項屬地區權責者,由法務部調查局所屬調查處(站)
            分別通(函)知各與會單位辦理,其執行情形,於下次會報
            提出報告。
〔立法理由〕
明列地區會報工作事項。

七、地區會報工作執行成效,由督導小組定期辦理績效考評及獎懲。
〔立法理由〕
地區會報績效考評及獎懲之辦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