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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三條之四
檢察官得對檢察事務官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事項擬議考核與獎懲 意見,送請主任檢察官核轉檢察長。 前項意見應納入評定檢察事務官年終考績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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