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條文關聯

檢察官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應注意其有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如有
發見,並應隨時報告主任檢察官轉陳檢察長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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