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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七條
法醫師承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命,辦理有關相驗、解剖、檢驗 、鑑定等事項。其員額在二人以上未設主任法醫師者,得由檢察長指定一 人主管行政事務。並報請法務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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