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核發法醫師證書執業執照及審查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第三款之審查費,每人新臺幣三萬元。
〔立法理由〕
依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審查辦法)第三條規定,法
務部設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查法醫
師執行鑑定業務之申請,該審查小組置委員十三人,除法務部次長及檢察
司司長為本部人員,其餘委員均為部外委員,依審查辦法第七條規定,審
查小組委員雖均為無給職,但部外委員仍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惟自審查辦法施行以來,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情形僅有一例,與現行
條文第四條所定之審查費係考量多數申請案件同時審查之情形有別,考量
現行審查情形,並依規費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定期檢討規費之收費基
準,爰修正調高本條審查費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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