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審核貪瀆案件檢舉獎金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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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貪瀆案件檢舉獎金之審核事宜,依「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組成法務部審核貪
    瀆案件檢舉獎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置委員八人,由本部主任秘書擔任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
    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本部廉政署與所屬肅貪組及政風業務組、本部調
    查局與所屬廉政處、本部檢察司各派代表一人擔任之。

三、本委員會審核下列事項:
  (一)有關「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受理檢舉
        機關函送本部審核發給獎金案件之審核事項。
  (二)有關「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三條及第五條至第七條所
        定與獎勵檢舉貪瀆有關之檢舉獎金額度或分配方法之審核事項。
  (三)其他有關檢舉獎金核發之事項。

四、本委員會採不定期方式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之,召集人不克出
    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之。
    前項會議之召開,應邀請本部會計處派代表一人列席。必要時得邀請
    受理檢舉機關之承辦人到場說明。

五、本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決議,表決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六、本委員會出、列席人員對於會議討論事項及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
    所或居所應嚴予保密。

七、本委員會秘書業務由本部廉政署負責,有關會議之議決情形應製作會
    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