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委員會置委員八人,由本部主任秘書擔任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 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本部廉政署與所屬肅貪組及政風業務組、本部調 查局與所屬廉政處、本部檢察司各派代表一人擔任之。
七、本委員會秘書業務由本部廉政署負責,有關會議之議決情形應製作會 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