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績效獎勵金髮給
要點」(下稱本要點)第九點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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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執行處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執行員個人績效獎勵金之計算
方式如下:
(一)依本要點第三點第一項規定,每股徵起金額逾該股基本徵起責任
金額部分乘以百分之0.五計算,作為該股之行政執行官、執行
書記官、執行員之個人績效獎勵金。
(二)每股個人績效獎勵金中,由執行書記官與執行員各分配百分之四
十五,為其個人績效獎勵金;其餘百分之十,為督導該股之行政
執行官之個人績效獎勵金。
(三)每股如僅有執行書記官或執行員(即半股)者,該股個人績效獎
勵金中,由該股執行書記官或執行員分配百分之九十,為其個人
績效獎勵金。
(四)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及執行員在年度內服務未滿一年或調職
辦理非執行業務者,仍以在該處辦理執行業務之實際在職月數所
徵起金額逾基本徵起責任金額部分計算個人績效獎勵金。未滿一
個月部分,依實際在職日數計算。
前項基本徵起責任金額及個人績效獎勵金,由各行政執行處按月累計
之。
第一項之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執行員包括分發各行政執行處學
(實)習或實務訓練而實際辦理執行業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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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本要點第三點規定,送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
審查後,酌減個人績效獎勵金者,團體績效獎勵金亦應按同數額酌減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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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組室主管應於次年度一月底前,就各該組室自行
評分,提該署執行績效獎勵金審核委員會審核分等第後,由該署第三
組簽請署長核定發給各組室團體績效獎勵金,並於核定時一併就該組
室之團體績效獎勵金額度內,分等第核給各組室主管獎勵金。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署長之獎勵金,報請法務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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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行政執行處團體績效獎勵金之計算及分配方式
如下:
(一)每股徵起金額(個案徵起金額逾二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不計
入)逾該股基本徵起責任金額部分乘以百分之0˙五計算,作為
團體績效獎勵金。
(二)各行政執行處團體績效獎勵金總額扣除分配予各行政執行處之部
分外,其餘作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團體績效獎勵金。
(三)各行政執行處團體績效獎勵金之分配方式如下:
1.各該處依(一)之方式計算團體績效獎勵金之百分之七十中,
分配回百分之七十。
2.各行政執行處之團體績效獎勵金總額百分之七十中之百分之三
十,除百分之十由署長斟酌各行政執行處之整體工作表現核給
外,其餘百分之二十,再依據各行政執行處整體業務評比結果
,排名在前三名者,各核給九分之一;排名在第四名至第七名
者,各核給十二分之一,排名在後六名者,各核給十八分之一
。同一排名有二個以上行政執行處時,以抽籤方式決定其排名
順序。評比結果未達六十分者,不予核給。
(四)個人績效獎勵金依本要點規定不予核發部分,不得移作團體績效
獎勵金。
(五)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署長如認有特殊事由,對核給各行政執行處之
團體績效獎勵金,得附具理由增減之。
(六)各行政執行處處長之獎勵金,應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於核定該處
團體績效獎勵金時,一併就該處團體績效獎勵金額度內核給之。
核給處長之獎勵金,不得逾該處執行人員個人績效獎勵金最高額
一˙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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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團體績效獎勵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核發該署各組室人員之團體績效獎勵金;其核給編制內人員(含
技工、工友)個人之平均值,不得逾各行政執行處個人績效獎勵
金之平均值。
(二)辦理該署及各行政執行處研究、慰勞、服勤安全保險、團體活動
及推展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事宜;並得對協助業務處理之其他人員
(含替代役役男、事務性人力委託外包人員等),發給獎品或辦
理團體活動或慰勞性聚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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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行政執行處團體績效獎勵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各行政執行處應評定該處各行政組室(單位)工作績效後分等第
核給之,不得平均分配。各行政執行處於核定各行政組室(單位
)團體績效獎勵金時,一併就該行政組室(單位)團體績效獎勵
金額度內,核給各行政組室(單位)主管獎勵金。
(二)各行政執行處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訂獎勵計畫,對績優人員予
以獎勵。
(三)各行政執行處依其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核備之自訂計畫或評比,
對績優人員予以獎勵。
(四)各行政執行處對於指導學(實)習、實務訓練人員或兼辦行政業
務之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或執行員,得酌予獎勵。受獎人員
獎勵額度,每人每年最高不得逾新台幣壹萬元。
(五)各行政執行處對於執行員執行拘提及其他人員現場協助拘提,成
績優良者,得酌予獎勵。獎勵額度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定之。
(六)各行政執行處應酌留一定比例之獎勵金,以辦理研究、慰勞、服
勤安全保險、團體活動及其他推展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事宜;並得
對協助業務處理之其他人員(含替代役役男、事務性人力委託外
包人員、移送機關駐處代理人等),發給獎品或辦理團體活動或
慰勞性聚餐,其比例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定之。各行政執行處依
本款規定發給編制內人員(含技工、工友)現金或獎品,應依法
務部行政執行署核定之計畫辦理或先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核定。
各行政執行處核給執行人員以外之編制內人員(含技工、工友)個人
獎勵金及獎品之平均值,不得逾該處執行人員個人績效獎勵金之平均
值;核給上開人員個人之最高額亦不得逾該處執行人員個人績效獎勵
金之最高額。技工、工友部分,應參酌該員平時工作情況及加班情形
,酌予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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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績效獎勵金審核委員會由副署長、主任秘書、
各組主任行政執行官、人事室主任、統計主任、政風室主任、行政執
行處處長代表二人、該署非主管人員代表一人、行政執行處執行人員
代表二人、行政執行處行政人員代表二人組成。由副署長或署長指定
之成員擔任主席。
前項委員會應就下列事項負審核之責,並由該署第三組將審核情形簽
報署長核定:
(一)該署各組室及各行政執行處之團體績效獎勵金事項。
(二)該署各組室團體績效獎勵金核發給個人及各行政執行處團體績效
獎勵金核發給執行人員以外之編制內人員(含技工、工友)個人
之獎勵金事項。
(三)署長交議有關獎勵金之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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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行政執行處應以五至七人組成執行績效獎勵金審核委員會,辦理下
列事項:
(一)該處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執行員個人績效獎勵金之審核事
項。
(二)該處團體績效獎勵金核發給執行人員以外之編制內人員(含技工
、工友)個人之獎勵金初審事項。
(三)處長交議有關獎勵金之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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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行政執行處年度經費運用,未能作妥內部控制,產生經費透支情事
者,依核撥數等額核減該處團體績效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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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行政執行處自團體績效獎勵金髮給個人部分
,如該人員因該年度之事由,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應不發給或酌
減至少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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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個人績效獎勵金及依本規定由團體績效獎勵金髮給個人部分,二者
合計金額,應受本要點第四點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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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行政執行處至遲應於次年度一月底以前,將執行績效獎勵金相關
表冊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行政執行處為辦理執行績效獎勵金所需表冊
格式、評比項目,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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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個人績效獎勵金及團體績效獎勵金髮給個人部分之金額,應在公告
欄公佈或傳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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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有關執行績效獎勵金所得稅之扣繳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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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行政執行處調辦事人員,應由調辦事機關依
本規定辦理績效獎勵金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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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規定於奉法務部核定後溯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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