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行政執行處團體績效獎勵金之計算及分配方式
如下:
(一)每股徵起金額(個案徵起金額逾二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不計
入)逾該股基本徵起責任金額部分乘以百分之0˙五計算,作為
團體績效獎勵金。
(二)各行政執行處團體績效獎勵金總額扣除分配予各行政執行處之部
分外,其餘作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團體績效獎勵金。
(三)各行政執行處團體績效獎勵金之分配方式如下:
1.各該處依(一)之方式計算團體績效獎勵金之百分之七十中,
分配回百分之七十。
2.各行政執行處之團體績效獎勵金總額百分之七十中之百分之三
十,除百分之十由署長斟酌各行政執行處之整體工作表現核給
外,其餘百分之二十,再依據各行政執行處整體業務評比結果
,排名在前三名者,各核給九分之一;排名在第四名至第七名
者,各核給十二分之一,排名在後六名者,各核給十八分之一
。同一排名有二個以上行政執行處時,以抽籤方式決定其排名
順序。評比結果未達六十分者,不予核給。
(四)個人績效獎勵金依本要點規定不予核發部分,不得移作團體績效
獎勵金。
(五)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署長如認有特殊事由,對核給各行政執行處之
團體績效獎勵金,得附具理由增減之。
(六)各行政執行處處長之獎勵金,應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於核定該處
團體績效獎勵金時,一併就該處團體績效獎勵金額度內核給之。
核給處長之獎勵金,不得逾該處執行人員個人績效獎勵金最高額
一˙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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