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重大經濟犯罪案件認定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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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列各款犯罪,依被害人人數或被害法益金額,列為重大經濟犯罪:
  (一)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
        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之罪。
  (三)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罪。
  (四)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罪。
    前項各款所列犯罪,其被害人人數或被害法益金額認定標準,依各地
    方檢察署轄區之社會經濟情況不同,區分如下:
  (一)臺灣基隆、臺北、新北、士林、桃園、臺中、臺南、高雄、橋頭
        地方檢察署被害人人數五十人以上或被害法益金額新臺幣二千萬
        元以上者。
  (二)前款以外之地方檢察署被害人人數三十人以上或被害法益金額新
        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
〔立法理由〕
一、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稱「去法
    院化」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本點有關「法院」之文字。
二、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業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成立
    ,所轄行政區為高雄市左營區等二十六區,爰配合修正。

二、下列各款犯罪,被害法益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列為重大經濟
    犯罪:
  (一)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之罪。
  (二)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之罪。
  (三)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之罪。
  (四)管理外匯條例第二十二條之罪。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三、下列各款犯罪,斟酌當時社會狀況,足以危害經濟發展,破壞金融安
    定者,列為重大經濟犯罪:
  (一)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百九十六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
        條之罪。
  (二)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之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
  (四)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之罪。
  (五)商標法第九十五條至九十七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一
        條之一、第九十二條之罪。
  (六)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至第一百七十四條之罪。
  (七)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六條之罪。
  (八)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九條之罪。
  (九)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百二十五條
        之三、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一、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二之罪。
  (十)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七條之一、第五十八條第一
        項之罪。
  (十一)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五十九條、
          第六十條之罪。
  (十二)信託業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之一、第四十八條之二、第
          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之罪。
  (十三)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三十八條之三、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條之罪。
  (十四)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八條第六項、第一百六十
          八條之二、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之罪。
  (十五)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
          之罪。
  (十六)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之罪。
  (十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五條至第一百零九條之罪。
  (十八)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三十八條之罪。
  (十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之罪。
〔立法理由〕
一、因應近年來詐欺案件集團化、組織化等犯罪趨勢,刑法增訂第三百三
    十九條之四之罪,爰修正第三款規定。
二、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增
    訂公布,將侵害營業秘密罪刑化。鑒於違反營業秘密法行為將重挫我
    國產業之國際競爭力,嚴重影響我國經濟發展,甚至威脅國家安全,
    爰增列第四款規定。
三、現行規定第四款至第十八款改列至第五款至第十九款。
四、商標法第八十一條、  第八十二條條次變更為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
    條;並增列第九十六條侵害證明標章權之罪及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
    一之罪,爰配合修正現行規定第四款,並改列至第五款。
五、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日制定公布,現行規定
    第七款有關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之罰則
    業刪除,改列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爰配合修正,並改列
    至第八款。
六、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五項項次變更,爰配合修正現行規定第十三
    款,並改列至十四款。

四、其他違反經濟管制法令或使用不正當方法,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犯罪
    情節重大者。
〔立法理由〕
點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