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調查局重大經濟犯罪案件認定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九十三年
十月十三日訂定,嗣於九十八年一月十四日修正迄今。茲為配合法院組織
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及相關經濟刑法之增修,爰擬具本要點修正案,其修
正重點如下:
一、刪除有關「法院」之文字,並配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更名、臺灣橋
頭地方檢察署設立修正文字。(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修正重大經濟犯罪範圍,新增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營業秘密法
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商標法第九十一條之一、多層次傳銷
管理法第二十九條,及修正商標法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七條、保險法
第一百六十八條第六項等條文罪名,俾符現況。(修正規定第三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