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參與公共事務,提昇為民服務品質,特依志
願服務法規定,訂定本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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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書召募對象如下:
(一)退休公教人員(以具有法學素養者為優先)。
(二)社會熱心人士(包括現就讀法律系二、三、四年級或法律研究
所之學生)。
(三)公益團體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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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志工遴選條件如下:
本署(分署)就具下列資格者遴選之:
(一)二十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性別不拘。
(二)身心健康,品性端正,具有書寫能力,並具有服務熱忱者。
(三)通曉國語、臺灣台語或其他語言者。
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擔任志工人員:
(一)身心障礙,不能擔任服務工作者。
(二)品性不端,有礙機關名譽或形象者。
〔立法理由〕 為尊重多元語言文化,保障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得以傳
承、復興及發展,並依國家語言發展法之立法意旨及國家語言發展報告(
第四頁至第十三頁、第六十四頁至第六十八頁參照)之精神,爰修正「國
、台語」為「國語、臺灣台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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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志工服務時間及項目如下:
(一)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分上、下午兩個時段計算,每日上午八時三十分
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二)服務項目:
1.協助服務檯業務。
2.協助總機及轉接業務。
3.協助影印資料。
4.協助張貼郵票。
5.協助維護執行署(分署)秩序及排解糾紛。
6.協助維護走道整齊事項。
7.協助張貼公告、更換書報雜誌。
8.答復當事人有關執行程序之詢問。
9.輔導義務人繳費手續。
10.輔導辦理申請、聲明異議、異議之訴、對分配表異議手續。
11.輔導辦理領取債權應受償之金額、應受分配之金額手續。
12.輔導辦理領回查封物手續。
13.輔導拍賣應買人投標手續。
14.引導義務人或其他洽公人員至承辦單位或承辦人員。
15.協助辦理有關「行政程序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
民眾要求閱覽、影印、抄寫或攝影文件等有關事宜。
16.扶助老弱殘障及幼兒託管之服務事項。
17.其他便民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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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遴選之志工,執行本署(分署)各項服務項目前,由本署(分署)施
予必要之教育訓練,(含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該項訓練工作由人
事室主辦,相關組室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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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志工工作管理如下:
(一)志工服務應組成服務團隊,設置隊長、副隊長各一名。
(二)志工服務團隊服務時間內執行服務項目,應服從本署(分署)
辦理志工業務專責人員及志願服務團隊隊長、副隊長之指導。
(三)對於實際參與志願服務工作之人員,於服務工作滿兩個月績效
良好,始成為正式隊員,而予以建檔列冊。
(四)志願服務工作以上(下)午為一時段,每時段以○○人服勤為
原則。志願服務工作人員每週輪值○○次,應依本署(分署)
輪值表排定之時間按時簽到、簽退,著志工服務背心,並配帶
志願服務證。因故無法輪值時,應事先告知志願服務團隊隊長
協調處理。
(五)志工因故無法繼續服務,得以書面敘明原因向志願服務團隊提
出申請,轉陳本署(分署)備查,志工離隊前應繳回志願服務
證及志工服務背心相關服飾、證件等。
(六)本署(分署)辦理志工業務專責人員應隨時與志工人員保持連
繫,以協助解決工作上之問題。
(七)志工係經本署(分署)自行遴選,不占機關職缺,不支待遇及
福利,惟本署(分署)得視經費狀況酌予補助交通費,志工服
務期間並享有意外事故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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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志工考核及獎勵如下:
(一)考核
1.志工之簽到、簽退等出勤狀況由人事室置專責人員予以考核
,其他服務情形由秘書室置專責人員考核並輔導志工自我管
理,促進志工與各有關業務單位之協調合作。
2.舉凡服務態度、服勤狀況、電話禮貌等服務項目以不定期方
式抽測執行情形,務求品質實在,作為繼續延聘之依據。
(二)獎勵
1.考核結果,每年對於表現特優志工,依內政部訂頒「志願服
務獎勵辦法」之相關規定獎勵之。
2.有特殊優良事蹟之志工,不定期簽請署(分署)長予以公開
表揚。
(三)輔導與懲處
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輔導、規勸
、警告,仍未見改善,即予停止服務等處分。
1.違反志願服務法或其他相關法令、本署(分署)有關服務規
定者。
2.其他不法、不當之行為致影響機關聲譽、形象或民眾權益者
。
3.不服從本署(分署)辦理志工業務專責人員及志願服務隊幹
部之指揮,舉止態度粗暴者。
4.有其他服務情形欠佳或不適任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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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運用志工服務所需費用,在本署(分署)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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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一、依行政規則之體例,已不在各點冠以「標題」,爰配合修正本點。
二、配合組織調整,「處」修正為「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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