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運用志工服務實施計畫書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為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參與公共事務,提昇為民服務品質,特依志
    願服務法規定,訂定本計畫書。

二、本計畫書召募對象如下:
    (一)退休公教人員(以具有法學素養者為優先)。
    (二)社會熱心人士(包括現就讀法律系二、三、四年級或法律研究
          所之學生)。
    (三)公益團體成員。

三、志工遴選條件如下:
    本署(分署)就具下列資格者遴選之:
    (一)二十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性別不拘。
    (二)身心健康,品性端正,具有書寫能力,並具有服務熱忱者。
    (三)通曉國語、臺灣台語或其他語言者。
    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擔任志工人員:
    (一)身心障礙,不能擔任服務工作者。
    (二)品性不端,有礙機關名譽或形象者。
〔立法理由〕
為尊重多元語言文化,保障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得以傳
承、復興及發展,並依國家語言發展法之立法意旨及國家語言發展報告(
第四頁至第十三頁、第六十四頁至第六十八頁參照)之精神,爰修正「國
、台語」為「國語、臺灣台語」

四、志工服務時間及項目如下:
    (一)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分上、下午兩個時段計算,每日上午八時三十分
          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二)服務項目:
          1.協助服務檯業務。
          2.協助總機及轉接業務。
          3.協助影印資料。
          4.協助張貼郵票。
          5.協助維護執行署(分署)秩序及排解糾紛。
          6.協助維護走道整齊事項。
          7.協助張貼公告、更換書報雜誌。
          8.答復當事人有關執行程序之詢問。
          9.輔導義務人繳費手續。
         10.輔導辦理申請、聲明異議、異議之訴、對分配表異議手續。
         11.輔導辦理領取債權應受償之金額、應受分配之金額手續。
         12.輔導辦理領回查封物手續。
         13.輔導拍賣應買人投標手續。
         14.引導義務人或其他洽公人員至承辦單位或承辦人員。
         15.協助辦理有關「行政程序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
            民眾要求閱覽、影印、抄寫或攝影文件等有關事宜。
         16.扶助老弱殘障及幼兒託管之服務事項。
         17.其他便民服務事項。

五、遴選之志工,執行本署(分署)各項服務項目前,由本署(分署)施
    予必要之教育訓練,(含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該項訓練工作由人
    事室主辦,相關組室協辦。

六、志工工作管理如下:
    (一)志工服務應組成服務團隊,設置隊長、副隊長各一名。
    (二)志工服務團隊服務時間內執行服務項目,應服從本署(分署)
          辦理志工業務專責人員及志願服務團隊隊長、副隊長之指導。
    (三)對於實際參與志願服務工作之人員,於服務工作滿兩個月績效
          良好,始成為正式隊員,而予以建檔列冊。
    (四)志願服務工作以上(下)午為一時段,每時段以○○人服勤為
          原則。志願服務工作人員每週輪值○○次,應依本署(分署)
          輪值表排定之時間按時簽到、簽退,著志工服務背心,並配帶
          志願服務證。因故無法輪值時,應事先告知志願服務團隊隊長
          協調處理。
    (五)志工因故無法繼續服務,得以書面敘明原因向志願服務團隊提
          出申請,轉陳本署(分署)備查,志工離隊前應繳回志願服務
          證及志工服務背心相關服飾、證件等。
    (六)本署(分署)辦理志工業務專責人員應隨時與志工人員保持連
          繫,以協助解決工作上之問題。
    (七)志工係經本署(分署)自行遴選,不占機關職缺,不支待遇及
          福利,惟本署(分署)得視經費狀況酌予補助交通費,志工服
          務期間並享有意外事故保險。

七、志工考核及獎勵如下:
    (一)考核
          1.志工之簽到、簽退等出勤狀況由人事室置專責人員予以考核
            ,其他服務情形由秘書室置專責人員考核並輔導志工自我管
            理,促進志工與各有關業務單位之協調合作。
          2.舉凡服務態度、服勤狀況、電話禮貌等服務項目以不定期方
            式抽測執行情形,務求品質實在,作為繼續延聘之依據。
    (二)獎勵
          1.考核結果,每年對於表現特優志工,依內政部訂頒「志願服
            務獎勵辦法」之相關規定獎勵之。
          2.有特殊優良事蹟之志工,不定期簽請署(分署)長予以公開
            表揚。
    (三)輔導與懲處
          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輔導、規勸
          、警告,仍未見改善,即予停止服務等處分。
          1.違反志願服務法或其他相關法令、本署(分署)有關服務規
            定者。
          2.其他不法、不當之行為致影響機關聲譽、形象或民眾權益者
            。
          3.不服從本署(分署)辦理志工業務專責人員及志願服務隊幹
            部之指揮,舉止態度粗暴者。
          4.有其他服務情形欠佳或不適任之情事者。

八、運用志工服務所需費用,在本署(分署)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
〔立法理由〕
一、依行政規則之體例,已不在各點冠以「標題」,爰配合修正本點。
二、配合組織調整,「處」修正為「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