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志工遴選條件如下:
本署(分署)就具下列資格者遴選之:
(一)二十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性別不拘。
(二)身心健康,品性端正,具有書寫能力,並具有服務熱忱者。
(三)通曉國語、臺灣台語或其他語言者。
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擔任志工人員:
(一)身心障礙,不能擔任服務工作者。
(二)品性不端,有礙機關名譽或形象者。
〔立法理由〕 為尊重多元語言文化,保障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得以傳
承、復興及發展,並依國家語言發展法之立法意旨及國家語言發展報告(
第四頁至第十三頁、第六十四頁至第六十八頁參照)之精神,爰修正「國
、台語」為「國語、臺灣台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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