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運用志工服務實施計畫書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5月13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綜字第11400544050號函修 正第3點,並自114年5月16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參與公共事
務,提昇為民服務品質,特依志願服務法規定,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訂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暨所屬各行政執行處運用志工服務實施計畫書」
,分行各行政執行處據以辦理。嗣於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五日將名稱修正為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運用志工服務實施計畫書」,並修正「(處
)」為「(分署)」。
本次為尊重多元語言文化,保障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得
以傳承、復興及發展,並依國家語言發展法之立法意旨及國家語言發展報
告之精神,爰將第三點規定之「國、台語」修正為「國語、臺灣台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志工遴選條件如下:
    本署(分署)就具下列資格者遴選之:
    (一)二十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性別不拘。
    (二)身心健康,品性端正,具有書寫能力,並具有服務熱忱者。
    (三)通曉國語、臺灣台語或其他語言者。
    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擔任志工人員:
    (一)身心障礙,不能擔任服務工作者。
    (二)品性不端,有礙機關名譽或形象者。
〔立法理由〕
為尊重多元語言文化,保障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得以傳
承、復興及發展,並依國家語言發展法之立法意旨及國家語言發展報告(
第四頁至第十三頁、第六十四頁至第六十八頁參照)之精神,爰修正「國
、台語」為「國語、臺灣台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