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五條第三款、第四款及「政風機構人員
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七條。
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政風室九十年二月二十日行執政室字第0四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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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為樹立本處「清廉、效率、親切」優良形象,藉由直接訪查方式,深
入瞭解本處政風狀況及業務缺失,以提昇行政效能並達成簡政便民之
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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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實施要領
一、訪查對象:
(一)本處員工。
(二)與本處有業務往來之廠商、業者。
(三)本處辦理行政執行業務有關之義務人或代理人、利害關係人。
(四)向本處陳情、檢舉之民眾。
二、訪查方式:
每月不定期派員親訪或以電話連絡方式辦理。
三、訪查事項:
(一)本處員工業務違失、生活違常或有貪瀆不法傾向、跡象等風紀事
項:
1.生活是否奢糜而顯有違常或經濟來源可疑者。
2.辦理採購庶務是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有無違失或不法之情
事。
3.辦理行政執行業務,有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接受邀宴或收受
饋贈、賄賂之情事。
4.辦理行政執行業務,有無怠忽職守、故意拖延執行或不執行之
情事。
5.員工間或與本處以外人士,有無不正常金錢往來或異常交往之
情事。
6.其他可能衍生貪瀆之不法情事。
(二)本處行政措施事項:
1.對本處施政興革意見。
2.本處行政措施有無不便民或損害民眾權益之情事。
3.對本處政風狀況之意見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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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作法
一、訪查人員應主動出示服務證,並注意儀容與態度,於訪談對象同意後
進行訪談。
二、訪查人員應就訪查事項與訪談對象充分溝通並交換意見。
三、辦理訪查時,訪查人員應填具「政風訪查工作紀錄表」(詳如附件)
,並請訪談對象簽章;訪談對象如不願具名,不得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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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資料處理
一、涉及本處員工貪瀆不法之訪查資料,除注意保密外,應深入瞭解查證
並簽報 處長核處。
二、施政興革意見或反映行政措施之資料,移請業務權責單位參處。
三、非本處權責之貪瀆資料或民眾反映意見,函請相關權責機關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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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注意事項
一、訪查人員辦理訪查時,嚴禁接受請託關說、飲宴招待或收受饋贈、賄
賂,並應依「端正政風行動方案防貪部分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如
有違反規定者,嚴予查辦或議處;如有拒絕請託關說、飲宴招待或拒
受饋贈、賄賂情事,或其他具體優良事蹟者,主動簽報獎勵。
二、訪談對象不願意接受訪談時,訪查人員不得有勉強、騷擾或脅迫之行
為。
三、訪查人員應本公正客觀之態度及立場就訪查情形詳予記載,不得有誤
導、捏造或竄改訪查工作紀錄之行為。
四、訪談內容如涉有應予保密或個人隱私之事項,不得有洩漏或對外發布
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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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附則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處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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