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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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政風訪查工作執行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11日

制定依據

1.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 中華民國081年07月01日
  政風機構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本機關政風法令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本機關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三、關於本機關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四、關於本機關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五、關於本機關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六、關於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七、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2.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89年1月12日
  本條例第五條第三款關於本機關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
  事項如左:
  一、預防貪瀆不法事項
    (一)評估本機關易滋弊端之業務,研訂具體防弊措施。
    (二)追蹤管制防弊指施執行情形。
    (三)協調修正不合時宜之法令規章。
    (四)研析本機關發生之貪瀆案件,訂定具體改進措施。
  二、發掘貪瀆不法事項
    (一)查察作業違常單位及生活違常人員。
    (二)稽核易滋弊端之業務。
    (三)調查民眾檢舉及媒體報導有關本機關弊端事項。
    (四)辦理機關首長交查事項。
  三、處理檢舉事項
    (一)設置本機關檢舉貪瀆專用信箱及電話,鼓勵員工及民眾檢舉。
    (二)依據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有關辦法,審慎處理檢舉貪瀆案件
          。
    (三)受理檢舉案件,涉有刑責者,移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調查機關依
          法處理;涉有行政責任者,依有關規定作行政處理;查非事實
          者,予以澄清。
  本條例第五條第四款關於本機關政風興革建議事項如左:
  一、調查分析本機關政風狀況,研擬改進措施。
  二、根據民意反應,提供業務單位研擬便民措施。
  三、針對現有防弊缺失,研擬加強改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