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五條第三款關於本機關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
事項如左:
一、預防貪瀆不法事項
(一)評估本機關易滋弊端之業務,研訂具體防弊措施。
(二)追蹤管制防弊指施執行情形。
(三)協調修正不合時宜之法令規章。
(四)研析本機關發生之貪瀆案件,訂定具體改進措施。
二、發掘貪瀆不法事項
(一)查察作業違常單位及生活違常人員。
(二)稽核易滋弊端之業務。
(三)調查民眾檢舉及媒體報導有關本機關弊端事項。
(四)辦理機關首長交查事項。
三、處理檢舉事項
(一)設置本機關檢舉貪瀆專用信箱及電話,鼓勵員工及民眾檢舉。
(二)依據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有關辦法,審慎處理檢舉貪瀆案件
。
(三)受理檢舉案件,涉有刑責者,移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調查機關依
法處理;涉有行政責任者,依有關規定作行政處理;查非事實
者,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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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五條第四款關於本機關政風興革建議事項如左:
一、調查分析本機關政風狀況,研擬改進措施。
二、根據民意反應,提供業務單位研擬便民措施。
三、針對現有防弊缺失,研擬加強改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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