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明陽中學公務機密維護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7月08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一、明陽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確保公務機密,特依「國家機密保護法
    」及法務部政風司函頒「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訂定本
    校「公務機密維護作業要項」(以下簡稱本要項)。

二、本校員工對公務均有保密責任,對於所知悉或經管之公務機密,因故
    意或過失而洩密、或交付者,應負刑事及行政責任,其主管長官並負
    督導不周之責任。

三、本校各處室隊應視業務需要,指定有保密警覺及熟悉公務機密維護方
    法妥適人員負責處理機密文書等資料。

第二章   機密等級
四、本校公務機密之等級區分標準如左:
  (一)機密資料,洩密後足以損害國家或本校之利益及尊嚴者,為「機
        密」。
        1.本校有關重要案件涉及國家安全利益及政府威信未蒙准許發表
          者。
        2.本校之文書、圖畫、報表或其他文件列印有「機密」等級區分
          者。
        3.有關上級機關指示或校長交辦或其他機關送辦之機密事項。
  (二)其他應保守機密者:
        1.有關本校員工考績、平時考核、人事資料、考績評議會決議事
          項。
        2.有關本校戒護之動態及武器之配置。
        3.有關檢舉案件之處置及員工風紀調查事項。
        4.有關收容學生名籍、假釋、累進處遇審核及輔導等資料等文書
          業務事項。
        5.有關本校上網公告招標營繕工程、採購財物等招標工程訂有底
          價等相關事項者。
        6.有關本校行政業務、戒護管理等有關安全事項須保密者。
        7.其他必須保守秘密之事項者。

第三章   保密計畫、執行、檢討
五、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作為,應納入年度政風工作計畫,訂定實施要項、
    管制成效、檢討改進等措施。結合本校機關特性及主客觀環境狀況、
    員工性向及其他因素,以生動活潑、柔性自然方式,配合發生案例,
    加強保密宣導。

六、本校機密文書處理流程,從收發、登記、擬辦、會簽、繕寫、打字、
    用印、封還、傳遞、保管、銷毀等各業務單位應採取必要管制措施。
    其管制原則如左:
  (一)專責處理:
        1.機密資料之收發,應指定專人專職、專案專卷處理。機密資料
          等級,由承辦人員逕予區分,處室隊主管或校長核定。
        2.有權調查或有權質詢或他機關因業務之需要本校之機密資料參
          考時,以公文通知,由處室隊主管審查後陳校長核定,並報知
          上級機關。
  (二)減少層次:
        機密資料之分送,應限於其職務上必須知悉或必須持有之人。機
        密資料之簽稿、會稿、核稿,應由承辦人(專人)送閱,減少處
        理過程層次與參與人員。
  (三)妥慎傳送:
        機密文書之傳遞,在本地市區,指派專人直接送達,其他地區則
        用雙掛郵遞。
  (四)安全保管:
        1.本校各相關處室隊之機密業務承辦人員應統一造冊,陳校長核
          示,由政風室定期監督查核。
        2.機密文書檔案,應與其他非機密文書分別列專櫃加鎖保管,政
          風室不定期會同相關處室隨時抽查保管情形。
        3.保管機密文書人員調離職務時,應將所保管之機密文書,逐項
          點交該單位主管或指定人員保管,並會知政風室備查。
  (五)徹底銷燬:
        機密文書無繼續保管必要或逾保管年限時,保管單位應定期列冊
        報請上級機關後銷燬。銷燬程序依左列規定辦理:
        1.銷燬之機密文書,應逐件登記造冊,報請上級單位機關核備。
        2.機密文書由上級機關派員會同本校政風室監督下銷燬;非機密
          文書則列冊後陳校長核示後會同政風室銷燬。

七、政風室應會同相關處室依管制規定實施定期、不定期公務機密維護檢
    查,所列優缺點登錄陳校長核示,並追蹤改進情形。

第四章   資訊保密
八、本校資訊組處理保密管制事項為左列:
    規劃禁制區,並樹牌標示,嚴禁人員隨意進出,查詢資料應登簿備查
    。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及本校「資訊使用管理
    稽核作業規定」等相關作業規定確實辦理。

第五章   會議保密
九、本校會議議事範圍,涉及機密者,以秘密方式進行。其種類為:
  (一)行政項目為採購、營繕等工程須訂定底價或決議事項者。
  (二)年度考績審議會議、考評會議、人事陞遷會議等。
  (三)收容學生之假釋審查及累進處遇等會議。
  (四)其他個案必須以秘密會議方式辦理者。

十、參加秘密會議之人員,應為相關小組之成員,及與會議討論事項直接
    有關係者為限,如有他事不克參加時,非經校長(或授權他人)同意
    ,他人不得代理。

十一、承辦會議處室隊應事先發出開會通知或以口頭告知討論事項內容說
      明。秘密會議中各有關資料,不得抄錄、攝影、錄音;非經許可,
      秘密會議資料及人員不得隨意離開或攜出會議場所。

十二、秘密會議之決議事項如有需要對外說明,則以校長(或授權會議主
      席、本校發言人)就時機與範圍,斟酌辦理。

第六章   一般保密
十三、本校發布新聞,由校長指派秘書或專人為發言人,其他人員不得逕
      自發布或洩漏會議資料或決議內容。

十四、來賓蒞本校參訪,須先依部頒規定申請核可,本校派員引導說明,
      非經許可,不得擅自脫離參觀路線或發布各項書面資料。參訪人員
      如有詢問、攝影、記載等事項,應由陪伴人員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來賓接洽公務時,依本校會客規定辦理,其接洽之內容不得超出討
      論主題所知之範圍。

十六、本校員工於上下班時,應確實注意辦公室門窗有無關鎖,值勤及巡
      邏戒護同仁亦應隨時負責檢查,並注意四周有無可疑人員附近逗留
      或徘徊;政風室不定期會同值勤人員檢查。

十七、本校員工及收容學生於私人日記文章不得記載涉及本校機密資料。

第七章   專案保密
十八、本校之人事甄選、重要會議、重大工程招標或其他易滋弊端洩密事
      項,須先研擬嚴密之專案保密措施,以有效杜絕洩密。
      前項專案保密措施之擬訂,其內容應包括實施依據或目的、實施期
      間(起迄日期)、狀況研判(作業流程可能會發生洩密之事項)、
      防範措施、執行分工、附則等,報請校長核可,協同有關業務主管
      單位,切實據以執行,事後並提出具體檢討改進意見,陳報校長及
      上級機關。

第八章   傳真機、影印機之管理
十九、本校傳真機、影印機由各處室隊主管負責監督管理,非公務需要,
      不得任意使用;機密資料之傳真、影印,須登簿陳核。

二十、本校各處室隊應備碎紙機,對傳真機、影印機之殘紙應即時碾碎。

第九章   機密資料洩漏之處理
二十一、本校機密資料已洩漏或研判可能已洩漏或遺失時,應即時報告校
        長及通知政風室,並以最迅速之方法,通知與該項機密資料有直
        接關係之單位或保管該項機密資料之單位,並呈報採取補救措施
        及調查洩密責任,檢討改進措施,以防止類似情事再發生,其尚
        未洩漏部分,並預作防範。

第十章   附則
二十二、本校員工對公務機密維護有具體事蹟者,簽請敘獎;維護不力者
        ,依其輕重程度情節,應予適當議處。

二十三、本要項如有未盡事宜,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暨有關規定辦理。

二十四、本要項經校長核定後提主管會報討論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