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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仲裁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催告選定仲裁人之期限)
當事人之一方選定仲裁人後,得以書面催告他方於受催告之日起,十四日 內選定仲裁人。 應由仲裁機構選定仲裁人者,當事人得催告仲裁機構,於前項規定期間內 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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