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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仲裁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仲裁程序之起始)
當事人將爭議事件提付仲裁時,應以書面通知相對人。 爭議事件之仲裁程序,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相對人收受提付仲裁之通 知時開始。 前項情形,相對人有多數而分別收受通知者,以收受之日在前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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