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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仲裁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仲裁程序之適用法律)
當事人就仲裁程序未約定者,適用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仲裁庭得 準用民事訴訟法或依其認為適當之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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