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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仲裁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五條(涉外仲裁事件得約定使用語文)
涉外仲裁事件,當事人得約定仲裁程序所使用之語文。但仲裁庭或當事人 之一方得要求就仲裁相關文件附具其他語文譯本。 當事人或仲裁人,如不諳國語,仲裁庭應用通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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