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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仲裁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仲裁條款之效力應獨立認定)
當事人間之契約訂有仲裁條款者,該條款之效力,應獨立認定;其契約縱 不成立、無效或經撤銷、解除、終止,不影響仲裁條款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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