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仲裁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條文關聯

當事人下列主張,仲裁庭認其無理由時,仍得進行仲裁程序,並為仲裁判
斷:
一、仲裁協議不成立。
二、仲裁程序不合法。
三、違反仲裁協議。
四、仲裁協議與應判斷之爭議無關。
五、仲裁庭欠缺仲裁權限。
六、其他得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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