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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仲裁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四條(和解)
仲裁事件,於仲裁判斷前,得為和解。和解成立者,由仲裁人作成和解書 。 前項和解,與仲裁判斷有同一效力。但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 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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