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仲裁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仲裁人:
一、犯貪污、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
二、犯前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
三、經褫奪公權宣告尚未復權。
四、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未成年人。
歷史條次 (0)